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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发:江西省工信委关于遴选省级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

    江西省工信委关于遴选省级绿色

    制造名单的通知

    各设区市工信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局):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攻坚行动工作方案》,推进我省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以下简称《通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8﹞257号)、《江西省工信委关于印发〈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工信节能字﹝2016﹞623号)要求,我委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计划遴选江西省省级绿色制造名单向社会发布,同时择优向推荐第三批绿色制造名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程序

    请各地参照《通知》明确的程序,并充分结合绿色制造系统集成等相关工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第二批绿色制造名单推荐工作要求,组织企业(含央企,下同)、园区认真开展相关工作,抓紧确认本地区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

    满足申请条件的企业、园区对照相关标准或要求(见《通知》)进行自评价后,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现场评价(绿色设计产品编写自评价报告,采用自我声明方式,不需要第三方现场评价)。评价合格的企业、园区,向所在地设区市工信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局)提交相关申请材料(格式见工信厅节函﹝2018﹞257号附件2-5,请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下载)。

    各设区市工信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局)结合本地区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确认后,向我委推荐评估合格、在本地区成绩突出且具有代表性的绿色设计产品名录及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名单,并随附相关材料。我委将在地方主管部门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依据相关评价标准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采用现场抽查等方式,确定省级绿色设计产品名录及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名单,按程序公示后向社会发布。

    请各设区市工信委、赣江新区经发局、省直管试点县(市)工信委(局)于2018年8月27日前将推荐汇总表(见附件)、单项申请材料报送我委(节能处),纸质材料一式四份,同时随附电子版光盘。逾期报送的,将纳入下一批论证。

    二、相关要求

    (一)绿色工厂

    优先鼓励各地区在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建材、机械、电子信息等行业选择一批基础好、代表性强的企业开展绿色工厂的创建工作。具体评价要求参照《绿色工厂评价通则》(GB/T36132-2018)及《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

    (二)绿色设计产品

    本批绿色设计产品申报范围和相应标准请登陆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在“绿色设计产品标准清单"中查看。根据具体标准要求,编写绿色设计产品自评价报告。

    (三)绿色园区

    绿色园区建设重点是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请选取一批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水平高的园区进行申报(参照《通知》中绿色工厂评价有关要求)。请各地按照制定的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目标计划推进绿色园区建设工作,鼓励低碳工业园区试点单位开展绿色园区建设工作。

    (四)绿色供应链

    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示范申报范围涵盖汽车、航空航天、电子电器、通信、大型成套装备机械、纺织服装、建材等行业中代表性强、影响力大、经营实力雄厚、绿色供应链管理基础好的核心制造企业(参照《通知》中绿色供应链评价有关要求)

    三、第三方评价机构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系统评价等相关职称人员不少于50%;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四)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及以上科研项目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机构开展。第三方机构可参照《绿色制造体系评价参考程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推荐2017年第二批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示范名单的通知》附件6)开展评价工作。第三方机构应对评价结果负责,需在评价报告中对照前述基本条件逐项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与企业自评价活动保持独立性,不应参与企业自评价报告编写。为确保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我省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总计不超过5项。同时,鼓励第三方机构在绿色制造公共服务平台上进行自我声明并展示相关证明材料,接受社会监督。鼓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节能与绿色发展评价中心参与相关评价工作。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江西省工信委节能与资源综合利用处

    谭 军 0791-88916336

    郭志方 0791-88916335

    传 真 0791-88916520

    附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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